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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學生的受養人入境安排

根據現行有關受養人的政策,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可以在就讀期間,申請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隨同來港。按現行政策,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當然,非本地學生及其受養人必須符合所有入境規定。如欲知道更多相關政策的資訊,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註]: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