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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学生的受养人入境安排

根据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可以在就读期间,申请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丶同性民事结合丶“同性婚姻”丶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随同来港。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当然,非本地学生及其受养人必须符合所有入境规定。如欲知道更多相关政策的资讯,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的网页。

[注]: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於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丶同性民事结合丶“同性婚姻”丶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於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於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丶同居伴侣丶未婚夫/未婚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