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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非本地生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以後,可留港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應屆的非本地畢業生只要在畢業後六個月內遞交申請,即使未獲聘用仍能符合安排的資格。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請時,非本地畢業生均須已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以2-2-3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直廣受歡迎,申請人數一直上升。截至2019年年底,獲批准在畢業後留港/回港的非本地畢業生已超過91,000名。

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入境事務處製作了一些有關優秀人才、專業人士、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小冊子,你可從中知道更多有關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的資訊。

在學期間受僱工作

以非本地生身份來港的你,不得在就讀期間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為讓非本地生在香港學習期間能夠汲取更多與修讀科目有關的工作經驗,我們作出以下一些豁免:

實習工作
  •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本地或非本地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就讀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實習工作。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課程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但該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校內兼職和暑期工
  • 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
    •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以及
    •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